余俊福律师,一九八四年六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一九八五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一九八六年通过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九十年代初撮合任省级国办律师所主任。 一九九四年调入深圳市司法局,后按规定辞职加入合伙制律师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二○一○至二○一二年任第七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
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至今长达约30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经历中,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多家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多家国有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了各公司、银行的相关金融、证券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诉讼代理业务。在项目投资、金融、公司事务、破产清算等法律实务领域、尤其在企业清算重组并购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承办理了大量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例。其带领的业务团队在企业清算重组法律业务领域处于领先阵营,2006年经全国律协推荐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小组成员。
主要专业成果:
1.《深圳特区企业破产律师实务》(1997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副主编;
2.《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主要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