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寻求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利益过程中,为保证对各方的公平,有必要对与转让定价案件体系的所有方面均加以考虑,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大多数管辖地中,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初步证据,表明纳税人的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应指出的是,即使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合理要求纳税人提供历史资料使税务机关能开展对关联交易的调查。在其他一些管辖地中,纳税人可能承担着某些方面的举证责任。某些OECD成员国认为《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确立了转让定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应优先于任何与此不符的国内法规定,但其他一些国家则认为第9条并没有确立举证责任(这里主要涉及《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注释的第四段)。无论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评估举证责任是否公平分配需要考虑该管辖地税制涉及包括争端解决在内的转让定价法规执行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税收检查、行政诉讼程序、对核定税款及退税涉及的应付利息做出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纳税调整是否在提出异议之前先缴清税款的规定,有关税收法律可追溯时限的规定,以及对制度法规事先告之的范围等。仅依赖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包括举证责任,而做出有关转让定价的无依据的论断都是不适当的。上述问题将在第4章中予以进一步讨论。《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集中讨论转让定价领域的原则性问题。财政事务委员会将继续在该领域的工作。第1章至第3章的修订以及全新的第9章于2010年通过,反映了委员会在可比性、交易利润法以及业务重组转让定价问题等方面的工作。未来的工作将解决诸如独立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劳务、成本分摊协议、常设机构以及资本弱化方面的问题。该委员会希望能定期审核OECD成员国和部分非成员国在贯彻独立交易原则时运用的方法,尤其是在运用交易利润法(定义见第2章)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及这些国家间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所积累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