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