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程序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
第五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方式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回避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和救济】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及禁例】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f刑事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
第四十七条【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的要求】
……
下编 实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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