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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定 价:¥78.00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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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13754 出版时间: 2015-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446 字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以“条文主旨”、“背景依据”、“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为基本框架结构,阐述每一条条文主旨,介绍规范背景,详述条文理由,梳理理论学说,回应不同观点,探讨典型案例,明确解决方案,并就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条文,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均给予明确阐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既是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调研、争论和反思的历史记录,也是全国各级法院民事法官、立法部门、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集体智慧的结晶,其出版对于我国法律实务工作者、民法学研究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学习、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简介

暂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及理论依据
二、机动车管理人也应为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
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审判实务】
第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主体责任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法律和理论依据
二、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包括哪些情形
三、《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为认定责任的实体依据
(一)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驾驶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侵权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擅自驾驶人与所有人存在雇佣关系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审判实务】
第三条 挂靠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一、起草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二、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
二、本条适用的对象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先行认定“机动车一方责任”
四、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实务】
一、本条在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
二、关于内部追偿的问题
三、对之前规定的处理
第四条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一、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情况
二、本条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理论依据
(一)动产物权变动交付生效理论
(二)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理论
二、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
(一)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的“最后一次”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
(二)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转让”的对象是所有权且无须以有偿转让为前提
(三)本条“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中“交付”强调的是实际控制,而非观念交付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受让人并非一律承担责任,而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二)受让人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务】
一、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时的处理
二、当事人请求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其他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三、当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是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盗抢的机动车时的处理
第五条 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
……
第四部分 相关规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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