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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四)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四)

定 价:¥66.00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丛编项: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
标 签: 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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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0913785 出版时间: 2015-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65 字数: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主要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经济补偿的条件、竞业限制、劳动合同变更以及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对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突出存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社会各界精准把握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原意和制定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以“条文主旨”“背景依据”“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为基本框架结构,逐一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作了翔实阐释。为增强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理论背景和司法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还精选了相应的案例附后,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丰富、系统,以满足各界人士在司法实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实务中的多样化需求。

作者简介

暂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四)》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仲裁不予受理后又起诉的处理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条文主旨】
【背景依据】
【条文理解】
一、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制度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二、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中的仲裁前置机制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般地域管辖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级别管辖
(三)现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
不予受理的处理
六、适用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判实务】
一、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
受理决定的处理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仲裁优先管辖权
三、劳动人事争议不可以约定仲裁管辖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2条第3款
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解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评析
第二条《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
第四部分 相关规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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