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登记立案】《适用解释》第1条第1款、第4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解释》第5条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执行解释》第6条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适用解释》第11条
【受案范围】《执行解释》第1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受案范围】《执行解释》第1条第2款
【国家行为】《执行解释》第2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执行解释》第3条
【奖惩、任免等决定】《执行解释》第4条
【法律的定义】《执行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李彩莲、姜伟诉兰州市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及行政赔偿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协议管辖】《适用解释》第13条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执行解释》第8条
【重大、复杂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原告所在地】《执行解释》第9条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管辖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执行解释》第10条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裁定】《管辖规定》第6条
【指定管辖异议】《管辖规定》第7条
【审理期限】《管辖规定》第8条
【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规定》第9条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 《管辖规定》第4条
【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 《管辖规定》第5条
【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管辖规定》第2条
【基层法院不受理管辖的救济】《管辖规定》第3条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近亲属】《执行解释》第11条
【利害关系人】《执行解释》第12条
【可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执行解释》第13条
【合伙企业】 《执行解释》第14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执行解释》第15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执行解释》第16条
【非国有企业】《执行解释》第17条
【股份制企业】《执行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复议维持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适用解释》第6条
【共同被告案件漏列被告的处理】《适用解释》第7条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情形下的级别管辖】《适用解释》第8条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解释》第19条
【组建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执行解释》第20条
【视为委托】《执行解释》第21条
【复议机关】《执行解释》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合并审理】《执行解释》第46条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被告不适格及其追加】《执行解释》第23条
【诉讼第三人】《执行解释》第24条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行解释》第25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书证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0条
【物证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1条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2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3条
【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4条
【现场笔录应当符合的要求】《证据规定》第15条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审查对象及举证责任】《适用解释》第9条第2款
【被告的举证责任】 《执行解释》第26条
【被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证据规定》第3条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执行解释》第27条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证据的补充】《执行解释》第28条
【要求、责令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证据规定》第9条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执行解释》第29条
【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2条
【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第2款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第1款
【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规定》第24条
【调取申请的审查及复议】《证据规定》第25条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证据规定》第27条
【证据保全措施】《证据规定》第28条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证据】 《执行解释》第30条
【证据适用规则】 《执行解释》第31条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复议前置】 《执行解释》第33条
【复议与诉讼的冲突选择】《执行解释》第34条
【撤回复议申请再起诉】 《执行解释》第35条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行政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 《适用解释》第12条
【行政机关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解释》第40条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执行解释》第41条
【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执行解释》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适用解释》第4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执行解释》第39条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起诉期间的扣除】《执行解释》第43条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诉讼请求】 《适用解释》第2条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 《适用解释》第1条第2款、第3款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适用解释》第3条
【起诉的审查】 《执行解释》第32条
【不予受理的情形】 《执行解释》第44条
【对起诉状送达后的新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执行解释》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请求的提出时间】《适用解释》第20条
【准予撤诉后重新起诉或申请再审】《执行解释》第36条
【诉讼费预交】《执行解释》第37条
【起诉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执行解释》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