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第四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第五条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第六条 [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第八条 [恶意违约与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第十条 [第三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房屋质量瑕疵]
第十四条 [房屋面积误差]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
第十六条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第十七条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能的责任]
第二十条 [商品房包销合同的性质]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包销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的解除权]
第二十五条 [担保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卖人可以成为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出卖人不应成为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司法解释施行的规定]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