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在我国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超出了普通民事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为应对这一挑战,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起诉条件、管辖、责任类型以及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更是没有涉及,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展的突出问题,规范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5 总第125辑)》收录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数人债务的民事诉讼形态(下二)》、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