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2015年2月4日)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新局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的规定。第二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第三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第五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告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第七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住所地的规定。第八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第九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第十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第十二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第十三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第十四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第十五条[修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