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民法的建构》关注的是中国早期民法,以图从源头上解决民法有无之争,勾勒早期民法体系框架,诠释其独特品性。“早期”在《中国早期民法的建构》中主要是指战国、秦汉时代。这是古代民法发展的结晶期,奠定了中国传统民法的基础。这一时代产生的民法规、概念、实践等对后世影响深远。“民法”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颁布的用以规范、调解个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规,主要涉及赔偿、债务、继承、分家等事宜。这些法规以界定个人利益为目的,无关公共秩序之维护。②具有“民事”特色的司法实践。即不采用抓捕、刑讯逼供等手段,不将责任人视做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国家以搞清楚是非曲直、保护个人利益为目标,对责任方并不施加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