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特征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四节 法的效力
第五节 法的分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煤矿安全标准体系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六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制度
第七节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
第八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九节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制度
第十节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节 立法目的及指导思想
第二节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四节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五节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六节 矿山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七节 矿山事故处理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煤炭法
第一节 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指导思想
第二节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节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节 煤炭经营
第五节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节 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节 煤矿安全监察员
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特别规定》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煤矿企业的职责
第三节 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节 停产整顿和关闭煤矿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节 责任追究的依据和种类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九章 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第一节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第二节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六节 其他有关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
第二节 煤矿安全规程的发展沿革
第三节 煤矿安全规程简介
第十一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内容简介
第十二章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主要内容简介
第十三章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第一节 “11·28”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事故
第二节 “2·14”阜新矿务局孙家湾煤矿事故
第三节 “7·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事故
第四节 “8·7”广东梅州市兴宁大兴煤矿事故
第五节 “8·29”四川省肖家湾煤矿事故
第六节 “3·29”和“4·1”吉林省八宝煤矿事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