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社会组织系统复杂抑或简单,都会自发生成一套人们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以及秩序破坏后采取何种措施加以修复。但近世以来,受西方中心主义之影响,学者在论及中华法系时大都以为是“以刑为主”或“只有刑法而已”,不相信传统法制中存在民商法律规范。然而每一社会中都包括纷繁芜杂的民事经济活动,若没有一套准则加以调处则是万万不能想象的。这种民商经济规范可能体现为国家法律、可能体现为民间规则,但更常见的形式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订立的各种契约与协议。《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收集整理了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在黔东南文斗苗寨多年田野调查收集的清代清水江流域民间林业契约共九百余份,内容涉及买卖、租佃、利润分成、借贷、分关合同等类型。文斗清代苗族民间民商契约的发现、整理、出版将填补法律史学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民商事法律关系乃至中国古代民商事法律关系研究资料的空白,有助于丰富中国理论法学和民法史学的研究,有利于更深入地揭示古代中国民间民商事法律规范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秩序的实质和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