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森林法》从制度建设和实际功能来看主要是一部林业法。为了适应“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应当把《森林法》转变为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森林法。生态文明这一新的文明形态需要构建新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应当使《森林法》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阵地。美国森林法经历了一个产业法到环境法即林业法到森林法的发展过程,中国《森林法》正处于从林业法到森林法的发展过程之中,国际森林法规范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把我国《森林法》的制度完善放到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去做具体的分析,从森林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科学、客观地考察《森林法》的制度完善,找到的一个“历史的概括”就是:森林法的制度完善的实质与核心就是从林业法到森林法。进行《森林法》的制度完善必须进行的具体的理论准备是解决《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问题。科学地确定《森林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理顺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森林法》制度完善和制度建设的质量。修改《森林法》时,应当确定基本概念,理顺基本概念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