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是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界定法的结构的,即法律文本的结构。从我国现行规范的法律文本来看,法的结构包括法的名称、法的题注、法的目录、法的序言、法的正文、法的附录这些内容,但法的正文还可以分为法的总则、法的分则、法的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法的总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立法根据条款、立法目的条款、法的原则条款、法的效力条款、法的主管部门条款以及法的定义条款等;法的分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奖励性条款、行政许可条款、行政强制条款、法律责任条款、救济条款、授权立法条款、准用性规定条款等;法的附则结构从其内容与形式结合的角度来看,包括法的解释权条款、法的过渡条款、法的生效条款、法的废止条款。当然,这里要说明,因为制定主体的不同、法所调整的对象不同、法的效力等级不同、法的性质不同等,法的结构就会产生这样的状况: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有以上规范结构,也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结构都具备以上列举的条款。在一些法律文本中,可以有部分结构缺失,可以没有一些条款,但没有或缺失并不妨碍法律文本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