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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成

定 价:¥35.00

作 者: 葛伟军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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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81496 出版时间: 2015-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498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本书编写体例: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商法。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任职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曾经出版专著《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张亦昆,河南郑州人。现为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后免试直升本校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曾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上海财经大学年度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学金多项。

图书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依据
第2条立法目的
第3条适用范围
第4条空间效力
第5条外国人诉讼地位
第6条法院独立审判
第7条审理原则
第8条诉讼权利平等
第9条法院调解
第10条审判制度
第11条语言文字
第12条辩论权
第13条诚信原则和处分权
第14条法律监督
第15条支持起诉
第16条变通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17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18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19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0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22条特别规定
第23条合同纠纷管辖
第24条保险纠纷管辖
第25条票据纠纷管辖
第26条公司纠纷管辖
第27条运输纠纷管辖
第28条侵权行为管辖
第29条交通事故管辖
第30条海损事故管辖
第31条海难救助管辖
第32条共同海损管辖
第33条专属管辖
第34条协议管辖
第35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36条移送管辖
第37条指定管辖
第38条管辖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39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40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第41条审判长
第42条评议原则
第43条审判人员义务
第四章回避
第44条适用情形
第45条回避申请
第46条回避决定
第47条回避时限及后果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48条当事人范围
第49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50条自行和解
第51条诉请变更
第52条共同诉讼
第53条代表人诉讼
第54条集团诉讼
第55条公益诉讼
第56条诉讼第三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57条法定代理人
第58条委托代理人
第59条授权委托书
第60条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61条代理人权利
第62条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证据
第63条证据种类
第64条举证责任
第65条当事人提供证据
第66条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第67条查证责任
第68条证据审查
第69条公证证据
第70条书证物证
第71条视听资料
第72条证人条件、义务
第73条证人出庭作证
第74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承担
第75条当事人陈述
第76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第77条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
第78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第79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第80条勘验程序
第81条证据保全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82条期间种类和计算
第83条期间耽误和顺延
第二节送达
第84条送达回证
第85条直接送达
第86条留置送达
第87条电子送达
第88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第89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90条转交送达之二
第91条转交送达期间
第92条公告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93条调解的原则
第94条调解组织形式
第95条协助调解
第96条调解协议
第97条调解书
第98条不制作调解书
第99条调解失败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100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第101条诉前财产保全
第102条保全范围
第103条保全方式
第104条保全解除
第105条保全错误补救
第106条先予执行范围
第107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108条复议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109条拘传适用
第110条强制措施之一
第111条强制措施之二
第112条当事人恶意串通
第113条被执行人恶意串通
第114条强制措施之三
第115条罚款、拘留适用
第116条强制措施程序
第117条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118条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审 判 程 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119条起诉实质要件
第120条起诉形式要件
第121条起诉状
第122条先行调解
第123条审查期限
第124条起诉审查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125条诉讼文书送达
第126条权利义务告知
第127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第128条合议庭成员告知
第129条审核取证
第130条调查程序
第131条委托调查
第132条当事人追加
第133条受理案件处理程序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134条审理方式
第135条巡回审理
第136条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137条庭前准备
第138条法庭调查顺序
第139条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140条诉的合并
第141条法庭辩论
第142条庭审调解
第143条按撤诉处理
第144条缺席判决
第145条撤诉
第146条延期审理
第147条法庭笔录
第148条宣判
第149条审限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150条诉讼中止
第151条诉讼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152条判决书
第153条先行判决
第154条裁定范围
第155条生效裁判
第156条查阅权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157条适用范围
第158条起诉方式
第159条传唤方式
第160条审判组织及程序
第161条审限
第162条小额诉讼案件
第163条简易程序的转化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164条上诉权
第165条上诉状
第166条上诉方式
第167条原审法院工作
第168条审理范围
第169条审理方式
第170条二审裁判
第171条裁定上诉处理
第172条二审调解
第173条撤回上诉
第174条二审适用程序
第175条二审裁判效力
第176条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77条适用范围
第178条审判组织
第179条特别程序转化
第180条审限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181条起诉与管辖
第182条审限及判决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183条宣告失踪
第184条宣告死亡
第185条公告与判决
第186条判决撤销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187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188条鉴定
第189条代理审理与判决
第190条判决撤销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191条管辖与申请书
第192条公告及判决
第193条判决撤销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法院决定再审
第19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197条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198条法院决定再审
第19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200条再审法定原因
第201条调解书再审
第202条离婚判决不得再审
第203条申请再审的材料
第204条再审的审查与审级
第205条申请再审期限
第206条原裁判执行中止
第207条再审审理
第208条检察院抗诉
第209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第210条调查核实程序
第211条抗诉后果
第212条抗诉书
第213条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214条支付令申请
第215条申请受理
第216条支付令发出
第217条债务人异议效力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218条适用范围
第219条公告及期限
第220条止付通知及效力
第221条申报权利
第222条除权判决
第223条撤销除权判决
第三编执 行 程 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224条执行依据及管辖
第225条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
第226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227条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
第228条执行机构
第229条委托执行
第230条执行和解
第231条执行担保
第232条执行承担
第233条执行回转
第234条调解书执行
第235条检察院监督权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236条执行开始方式
第237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
第240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241条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第242条查询、划拨、冻结存款
第243条扣留提取收入
第244条查扣、冻结、拍卖、变卖
第245条查扣程序
第246条查封财产保管
第247条拍卖和变卖措施
第248条搜查措施
第249条指定交付
第250条强制迁出
第251条证照转移
第252条对行为执行
第253条迟延履行
第254条继续执行
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256条执行中止
第257条执行终结
第258条中止、终结裁定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259条适用本法
第260条国际条约优先
第261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262条语言文字
第263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264条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265条特殊地域管辖
第266条专属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267条送达方式
第268条答辩期间
第269条上诉期间
第270条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271条纠纷解决方式
第272条财产保全
第273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274条不予执行情形
第275条不予执行后果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276条协助原则
第277条协助途径
第278条文字要求
第279条协助程序
第280条申请外国承认执行
第281条外国申请承认执行
第282条外国裁判承认执行
第283条国外裁决承认执行
第284条生效日期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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