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核心资源,森林资源的法律管理与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森林资源法律保护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诸多不足,诸如立法缺失、制度设计不科学、管理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针对种种问题,多数学者主张参照西方的法律与制度来重构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单纯学习西方法并不能解决中国式的森林生态问题。我们用开放性的眼光借鉴国外研究成果与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尊重历史和传统,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史中总结经验。故《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全面系统地梳理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制的历史变迁,探寻我国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演进的规律与历史作用,从中汲取有益成分,为构建当代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制提供借鉴和支持。\t《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包括绪论、正文四章以及结语三个部分,具体架构如下:在绪论部分,笔者分析了研究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缘起,并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梳理,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第一章“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中,笔者首先阐释了“森林”及其相关名词的含义,并对森林资源与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笔者分析了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即以维护皇权专制为核心,以义务本位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为主要目标。但是客观上,它对于保护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笔者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各历史阶段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特征。第二章“中国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本章中,笔者阐释了传统社会与森林生态保护有关的思想理论及其对各时期国家森林保护立法与民间护林法律规范的影响。首先,笔者认为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图腾崇拜、原始生态伦理等思想是我国传统森林生态思想的萌芽,是早期森林资源保护立法的思想基础。其次,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诸子学说,包含了诸多合理利用、遗惠子孙等保护森林的论述。这些思想是当时各诸侯国森林保护法令的重要指导,并奠定了其后三千余年封建社会森林保护法制的基调。此后,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农本思想、风水思想以及宗教文化等理论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最后,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近代林业思想逐渐渗透到我国,并与我国传统的森林生态思想相结合。这是民国政府制定森林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制定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本章主要运用历史陈述的方法,对传统社会有关护林造林的法律诏令、政策措施以及森林行政管理体制等内容进行阐述。首先,笔者在阐述各代森林资源保护律令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古代森林保护法令的总体特点,并运用比较的方法评析了民国时期颁行的三部《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革命根据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文件。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自夏商周时期至近代推行的一系列鼓励造林的政令措施及其成效,指出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以农为本,因此当农与林二者发生利益博弈时,对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影响巨大的农业的利益高于森林的价值。故大量的植树造林远远不及毁林的数量,亦无法弥补毁林的危害。最后,笔者阐述了传统社会森林行政机构的变迁及其规律。第四章“中国传统社会民间习惯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本章通过搜集、整理史籍和地方志等资料中各地契约与风俗习惯,对传统社会民间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范加以评述。在种类繁多的民间习惯法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对保护森林资源影响较大。笔者通过详细阐述三种习惯法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总结出传统社会森林资源保护民间法律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其运行情况,认为这些习惯法对于完善当代林权制度,有效解决林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语部分,笔者从总体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评价,并说明其对于完善当代社会的森林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的价值。笔者认为,一方面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传统森林资源保护理念与当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代际公平等思想暗合,有利于克服当前的“人类中心主义”、“趋利”价值观,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传统森林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诸如严禁滥伐、植树造林等国家政令以及封禁山林等民间规约,对完善现行森林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