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视角下的行政赔偿诉讼》从实体法的视角出发阐释与建构行政诉讼程序。就实体法律关系而言,行政赔偿诉讼所维护和保障的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以权力的名义处分公民权利或自由的行为或是保障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豁免权,因此,它体现的是依法行政机制的另一规范性维度。我国以往未曾充分认识并揭示该种诉讼的实体法逻辑,而是将之视为撤销诉讼的变种,从而未能充分认识到行政赔偿诉讼在根本上有别于行政撤销诉讼,进而导致行政赔偿诉讼的撤销诉讼化。这种观念与做法导致行政赔偿诉讼中的种种问题,既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充分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使用,还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性与协调性。因此,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之道,就在于根据形式服从于实体的原理,从实体法律关系出发去建构、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基于这一原理,本书以霍菲尔德法律关系理论为方法,以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与补偿过程为例,阐释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诸般类型以及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以实例为基础探讨了各种诉讼类型的适用条件;以实体法律关系为线索,重新阐释了行政赔偿诉讼前置的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设置了相应制度以实现其功能;以法律关系的区分为基础,界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对象,并进一步界定了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方法与审判进程;在此基础上,结合实例界定了行政赔偿诉讼中“违法性”标准与认定步骤。同样,以实体法律关系为线索,界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同时,本书也对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予以了重新厘定。*后,本书对行政赔偿诉讼之后的追偿程序进行了实体法上的重新解释与制度上的重新建构。综合前述对于行政赔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与相应先行程序、审判对象、违法性标准、审判进程、适用范围与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论述,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目标,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以期建立更为完善的行政赔偿诉讼审判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