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前已历经三次修订了。从最初的1992年标准到1996年第1次修订,2006年第二次修订,2014年又作了第三次的修订,更新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本次修订的标准相比以前的2006年标准变化很大,主要是增加了大量的相关内容,更加人性化。为了不断适应法制建设新的要求和广大读者的需求,我们根据近年来出台的配套劳动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及重新修订出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编写了本书。2014年9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鉴定标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在保持原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实践中反映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条款,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对原标准中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二是增加了部分条款和量化判定标准;三是对部分易造成歧义的条款进行取消或明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如原标准中使用频率较高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原定为九级伤残”,现完善为“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定九级伤残”,指骨折后打克氏针不再定为九级伤残;按原标准,大腿骨折上钢板和手指头骨折上钢针都属于九级伤残,修订后的标准手指骨折上钢针属于十级伤残。为准确把握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判定基准进行适当调整。此外,新标准新增了“手、足部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对条款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提高了操作性,减少争议和纠纷;取消年龄和生育的不合理表述,35岁前和35岁后脾脏切除归并为七级;生殖器官损伤不再区分是否生育,而是根据损伤程度定级。修订后的新标准伤残条目由原标准的572条调整为530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落实公平合理的鉴定原则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