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对我国近年来纠正的6起非常有影响的刑事错案的详细描述,展示了在这些案件中无辜者为何被确定为嫌疑人,公检法机关如何一错再错,将无辜者投入监狱,无辜者如何不懈抗争,案件如何最终被纠正,错判有罪对无辜者产生了何种影响。在这一部分(第一章到第七章)中,你不仅能看到正式的法律制度,还可以看到日常的司法实践,不仅可以看到案件的展开过程,也可以看到案件背后的人生和人性。这里有每天早晨一起床就想做大事却一事无成,最终摊上“大事”被冤枉7年的派出所治安队员;有因涉嫌杀害两名警察而被刑警刑讯,又因原为铁路警察的真凶被抓获而被无罪释放的戒毒警察;有因“亡灵归来”而被无罪释放,出狱后做过“公民维权代理人”,做过清洁工人,开小旅馆失败,两次参加传销被骗的河南农民;有生在农村,嫁在农村,爱写诗,爱幻想,志向高远,却因抑郁症走失11年的高中毕业女;有因涉嫌刑讯而被调查,压力之下用鲜血写下“我冤枉”后自杀,死后却被当地公安机关隆重安葬的冤案专案组成员;有为了减刑,在两起冤案中帮警方拿下口供的“狱侦耳目”;有因小时候被诬偷西红柿而深知被冤枉者痛苦,为纠正错案夜不能眠的驻监狱检察官记者……本书的第二部分讨论的是刑事错案的成因、发现与纠正。其中第八章讨论的是错案形成的心理原因。笔者认为,错案成因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直接原因,如刑讯逼供、强迫证人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忽视甚至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忽视合理的辩护意见,目击证人错误指认,鉴定人员错误鉴定等。这类原因对错案的产生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更容易被注意到。第二类为环境原因,如考核机制不合理,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司法经费不足等。这类原因并不会直接导致错案,但是会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方式产生影响,进而对错案的形成产生影响。第三类是心理原因,主要是各种心理偏差,如“隧道视野”(TunnelVision)、“证实偏差”(ConfirmationBias)、“信念坚持”(BeliefPerseverance,BeliefPersistence)、“重申效果”(ReiterationEffect)、“后见偏差”(HindsightBias,“Know-it-all-alongEffect”)、“结果偏差”(OutcomeBias)、“正当事业腐败”(NobleCauseCorruption)、“情感附着”(EmotionalAttachment)、“动机偏差”(MotivationalBias)和“目标追求”(GoalPursuit)等。在这三类原因中,第三类不容易被注意到,却对错案的形成有更根本的影响。绝大多数直接原因,如刑讯逼供、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强迫证人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忽视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等,都是上述心理偏差的外在表现,而绝大多数环境原因,如不合理的考核方式、司法经费不足等,之所以会导致错案,主要是因为它们强化了这些心理偏差。由此,研究这些心理偏差,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错案形成背后深刻而复杂的心理学基础,进而提出更为有效的预防措施,还能更好地理解第一类原因背后的力量以及第二类原因对案件的影响。前述各种心理偏差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支持。根据这些心理偏差对错案形成的可能影响,可以构造出刑事错案的形成过程。本章所讨论的22起刑事错案都或多或少地符合该构想。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我们不仅需要针对直接原因和环境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前者如严禁刑讯,严禁强迫证人作伪证,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等;后者如改革不合理的考核机制,加大司法投入,增加警力等),更有必要针对心理原因采取措施,以减少这些心理偏差对办案人员的影响。减少心理偏差对办案人员的影响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本章只讨论了作者认为比较重要的三个问题:对办案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与错案相关的心理偏差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以及克服方式;改革当前的办案机制,建立合理的分工、复查和监督制度;建立更透明的办案程序,全面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第九章利用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探讨了违反规则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的问题。之所以要讨论这一问题,是因为办案人员不执行已有法律规定是导致错案的重要原因,比如,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是部分办案人员还是对嫌疑人进行刑讯,导致被告人提供错误口供;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要排除以刑讯的方式获得的口供,法官们还是拒绝排除此类证据,导致通过刑讯获得的错误口供成为定案根据,等等。本章通过一系列非常有趣的社会学、心理学实验,讨论了影响规则执行的六大因素:规则的表述方式、来自领导的压力、办公室的气氛和环境、角色定位、目标的可实现性、规则实施程序的透明性。第十章讨论的是错案纠正的证据基础。在笔者收集的28起案件中,有16起案件的纠正是因为真凶被发现,有6起是因为证据不足,有3起是因为所谓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重新出现,有1起是因为发现血型鉴定错误,有1起是因为“同案犯”承认作伪证陷害被告人,有1起是因为强奸案被害人承认作伪证陷害被告人。第十一章以我国近年来纠正的28起刑事错案为例,讨论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媒体、被告人、被害人等对错案纠正的影响。在这28起错案中,被错判者及其家属的申诉至少得到了一家对错案纠正有影响力的机构的关注。当然,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有利于错案的纠正。虽然错案的纠正往往是各种力量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会有一些力量,如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人大、媒体,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在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中,笔者对不少错案(如“孙万刚案”“王海军案”“陈金昌案”“李德田案”“胥敬祥案”“裴树唐案”等)的具体情况不吝笔墨。笔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错案本身的复杂性,往往胜过对其所行进的简单化的学术分析。第十二章讨论的是错案纠正的模式。考虑到对刑事错案的纠正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不外乎司法权、被判刑人的诉权、司法权以外的国家权力和民意、民间力量,可以将刑事错案纠正的模式从理论上概括为强调被判刑人诉权与司法权互动的“诉权救济模式”、强调司法权以外的国家权力与司法权互动的“权力制约模式”、强调民意及民间力量与司法权互动的“民间推动模式”。我国当前的错案纠正制度需要改进,改进的宏观思路应是充分考虑前述三种模式的优势所在,强调权力、权利和民意的互动,使再审诉权能得到司法权的充分尊重,其他权力可以给司法权以适当的压力,民意、民间力量能给诉权有力的支持,同时也给司法权适当的压力。为此,我国应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同时借鉴英国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和加拿大公共调查委员会制度,在各省人大之下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借鉴美国做法,设立“无辜者计划”。第三部分是与刑事错案有关的文献与资料。本部分包括三章,都是笔者的译文,分别讨论美国的“无辜者运动”、供述的可信性与刑事错案的关系,以及错案纠正中的检察官职责。之所以附上这三篇论文,是因为这些研究对我国当前的刑事错案研究与实践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992年,美国著名律师BarryScheck和PeterNeufeld在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首创“无辜者计划”,类似项目随后迅速在全美展开。到2014年2月10日为止,76个类似项目在美国建立,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新西兰则分别建立了5个、3个、2个和1个类似项目,仅在美国,就有250多名被错判者在这些项目的帮助下被无罪释放。这些“无辜者计划”处理的很多冤错案件都在本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既改变了公众对本国刑事司法的观念,也促进了立法机关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进。2012年4月28日,我国台湾地区的王兆鹏教授、罗秉成律师、叶建廷律师、高涌诚律师等人效法“无辜者计划”的运作经验,成立了专职救援冤案的民间团体“冤狱平反协会”。自2013年年底以来,中国大陆也出现了4个类似的民间洗冤项目:律师李金星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学者徐昕发起的“无辜者计划”,律师杨金柱发起的“冤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青松和学者吴宏耀共同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错误供述对各国错案的形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美国,大约30%的刑事错案存在错误供述问题。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本书第八章所收集的22起错案中有19起存在错误供述问题。几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宪法性供述法就一直关注供述的可信性和准确性问题。1986年以前,在决定是否采纳某供述时,美国法院必须审查受争议的供述是否准确可信。然而,在1986年的ColoradovConnell案中,美国联邦*高法院判定,在决定供述的可采性时,供述的可信性不再是考虑因素之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判决作出不久,DNA测试就开始揭示为什么必须高度重视供述的可信性。事实上,在Connell案判决后的十年里,美国的虚假供述问题就已经暴露无遗。第十五章讲述了JimPetro是如何从俄亥俄州检察官和俄亥俄州检察总长,成为全美很有影响力的被错判者权益的捍卫者的故事,解释了使JimPetro与这个国家其他很多检察官如此不同的原因,讨论了不少美国检察官在很多案件中以与职业道德标准相违背的方式抵制已被定罪者的无罪申辩的体制性因素。考虑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也算是他山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