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前言引言1第1章河流与健康1.1河流新论1.1.1河流的含义与特点1.1.2国内河流概况1.1.3每条河都是唯一的1.1.4河流价值的再认识1.1.5河流与人权关系密切1.1.6人河关系总结与设想1.2河流健康1.2.1河流健康概念1.2.2河流健康衡量标准1.2.3损害河流健康的原因1.2.4保障河流健康相关因素1.2.5河流健康的保持与恢复1.2.6“善待江河”1.3国内河流健康现状1.3.1河流今昔1.3.2有水多污1.3.3不止是污染1.3.4河流工程及影响1.3.5水电:“积极”到“有序”1.3.6理性看水电1.3.7调水热1.3.8治河热1.3.9湿地之忧1.3.10河流三角洲告急1.3.11气候环境困局1.4跨国河流开发方兴未艾1.4.1我国跨国河流概述1.4.2河流开发形式多样1.4.3易导致国际纷争1.5辩证地看待河流工程1.5.1客观上是必需的1.5.2努力去弊兴利1.5.3雾霾催速水电第2章我国河流健康保护的法制现况2.1河流保护立法的沿革2.1.1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2.1.2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2.2我国河流健康立法现状2.2.1宪法中与河流健康相关的规定2.2.2法律中关于河流健康保护的规定2.2.3行政法规中关于河流健康的规定2.2.4行政规章中关于河流健康的规定2.2.5地方法规规章中的河流健康保护2.3河流健康立法缺陷分析2.3.1立法体系不健全2.3.2缺乏河流健康立法理念2.3.3缺乏针对性的河流健康保护法规和措施2.3.4缺乏对危害河流健康行为法律责任追究2.3.5缺乏河流健康管理体制规定2.3.6主要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分析2.4河流健康立法缺位的延伸分析——以长江鱼类保护为例2.4.1滥捕导致长江渔业资源严重萎缩2.4.2滥捕新手段层出不穷2.4.3长江渔业生态保护现有法规分析第3章我国河流健康管理体制、政策问题3.1概述3.2管理主体:多头之局3.3主管部门:权轻并利混3.4河流规划:滞后与缺位3.4.1规划权现况3.4.2严重滞后3.4.3规划缺位3.4.4规划评价缺位3.5河流政策:开发压倒生态3.5.1国家政策3.5.2各省政策第4章他国河流健康法制化管理及借鉴4.1综述:保护河流健康成共识4.2美国河流健康立法4.2.1概述4.2.2相关法规和实践4.2.3美国水电开发模式4.2.4他山之玉:美国河流协会4.3加拿大4.3.1概述4.3.2相关法规分析4.4日本4.4.1概述4.4.2相关法规分析4.4.3主要措施和手段4.5其他国家、地区河流保护实践4.5.1南非4.5.2澳大利亚4.5.3韩国4.5.4欧盟4.6特色与借鉴4.6.1管理体制4.6.2水文监测4.6.3措施与制度4.6.4可借鉴之处第5章河流健康保障法制化管理体系构建5.1法律保障的基础理念与标准5.1.1立法中引入河流健康理念5.1.2正确看待防洪5.1.3河流恢复到何种程度5.1.4生态流量5.1.5建立健康河流评价体系5.2河流应分类分段保护5.2.1基本思路5.2.2如何分类5.3建立河流健康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5.4评估现有河流工程与政策5.4.1评估现有河流工程选择性拆除5.4.2各地土政策:及时废止5.4.3大型调水工程:适时禁止5.5建立水文监测等科技支撑体系5.5.1建立的意义5.5.2国内现况分析5.6强化渔业资源保护第6章河流工程建设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6.1规划要审慎与独立6.1.1规范河流工程的立法缺陷——以规划为例6.1.2流域与河流工程规划应审慎6.1.3规划权应具有独立性6.1.4规划应贯彻公众参与制度6.2环评要强调规范性6.2.1河流工程环评不应突破法律6.2.2应结合公众参与制度6.3建设类型与方式6.3.1限制建设类型与规划6.3.2尽量避免硬化渠化河床6.4水利节水的环保规划法规6.4.1鼓励兴建水利工程的法规众多6.4.2节水性规划法规大多空洞6.4.3水利工程节水的法律管理空白6.4.4相关规划仅看重水资源可“开发”属性6.5开发权有偿制与年限制6.5.1开发权应有偿取得6.5.2设定开发年限第7章河流工程运营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7.1生态运营原则7.2生态调度规则7.3动态调整机制7.4中期评估、后评估制度第8章河流工程管理法制化管理的健全与完善8.1健全管理体制8.2完善管理立法8.3严格管理执法第9章河流工程节水法制化管理构建9.1环保部门应为节水规划制定、监督主体9.2水利领域规划权应独立9.3水利工程修建应适度9.4设计阶段建立节水审查机制9.5汲取经济方式第10章河流杂记10.1消失的桥10.2江猪子10.3长江渔记10.4寻找能游泳的溪河结论维持河流和保障生计索引后记(一)后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