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古老而又年轻。说其古老,是因为早在古希腊就有仲裁的萌芽;谓其年轻则因为国家通过法律对仲裁予以调整和规制迟至近代才发生。作为国家法律加以认可并调整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仲裁的历史是短暂的。一般认为,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审判制度源于仲裁,仲裁制度是原始社会私力救济向国家审判制度发展的中间过渡形态。英国国会于1697年通过了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至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的普遍确立,则是19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仲裁的发展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院一是从范围上看,仲裁逐步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尧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二是从裁决的执行上看,早期是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后来各国通过仲裁立法对仲裁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裁决执行有了保障;三是从仲裁形式上看,单纯的临时仲裁发展到机构仲裁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存;四是从仲裁机构的发展阶段上看,纯粹的国内仲裁机构发展到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