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对起诉功能与目的之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而逐渐形成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由初始的自诉制度向近现代公诉制度的演变,表明了国家在司法领域的社会调控能力的增强,是国家履行保障社会安全和个人权益义务的一种体现,代表了法制的进步。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公诉作为行使国家刑事犯罪追诉权的最主要方式和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桥梁,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和整个刑事诉讼制度能否有效运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都重视对公诉制度的构建、完善,对公诉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讨。作为公诉制度构建和程序运作的基本理论,公诉权理论贯穿于公诉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全部内容,使各个分散的、具体的相关程序联成一体,以统一的思路和理念加以整合从而形成完整、独立的公诉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国公诉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公诉权的认识和看法。在现代社会中,公诉权充任的角色日臻强大,在某一层面上甚至已经超出了程序性诉权的方式,而呈现出多元的目标追求,发挥着更加广泛和深层的作用。因此,对公诉权进行理论性的研究,不仅能够帮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公诉的特征和需求,更能够使我们深入地对现行的公诉制度进行梳理和反思,并针对其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和改进。出于挣脱具体片断程序窠臼对公诉权权力本身进行研究的目的,笔者选取了公诉权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重点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