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起草规则依据GB/T 1.1—2009。本部分代替CH/T 1011—2005(——标准名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 0001:50 000数字线划图》改为《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 000 1:10 000 1:25 000 1:50 000 1:100 000第1部分:数字线划图》,相应技术指标内容也作了扩充;——修改了原标准第1章中关于内容组成和适用范围的部分内容;一一对原标准第2章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了相关标准的引用;——将原标准第3章改为第3章“成果描述”;——将原标准第4章改为第4章“成果构成”,内容在原标准4.3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原标准4.1、4.2删除。4.4、4.5、4.6、4.7调整到后面相关章条;———将原标准第5章改为第5章“成果分类”,内容在原标准4.5.1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非符号化和符号化数据的解释;—一将原标准第6章改为第6章“成果要求”;——将原标准第5章和第6章内容纳入6.1中;——将原标准4.6改为6.1.13“数据格式”,并增加对1:5 000、1:25 000、1:100 000这三种比例尺数据成果的要求;——将原标准4.4修改后增加到6.2中;——新增6.3;——将原标准第7章改为第?章“成果检验”;——将原标准4.5.2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第8章“成果标记”;——将原标准4.?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第9章“成果包装”;——将原标准第8章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第10章“保密”。本部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