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直击】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购进货物3000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已在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相符;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当月销售货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取得销售额300000元,开出普通发票10份,取得销售收入117000元;移用货物150吨用于免税项目(无同类销售价格),每吨货物平均成本为600元。当月销售和购进货物支付含税运输费用555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到税务机关认证并相符。假定该纳税人购销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其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案例分析】当期销项税额=[300000+117000÷(1+17%)+600×(1+10%)×150]×17%=499000×17%=84830(元)当期进项税额=34000+55500÷(1+11%)×11%=39500(元)当期应纳税额=84830-39500=45330(元)【案例直击】某餐饮E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某月取得餐饮收入200万元,当月购进面粉、食用油、自来水等适用13%的货物,取得增值税注明价税合计20万元;适用17%税率的烟草、酒水、饮料以及燃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注明价税合计10万元。分析EF公司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案例分析】营改增前:当月应缴营业税=200×5%=10(万元)营改增后:当月销项税额=200÷(1+6%)×6%=11.32(万元)进项税额=20÷(1+13%)×13%+10÷(1+17%)×17%=3.7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11.32-3.75=7.57(万元)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税负是下降的。按餐饮企业一般毛利水平40%计算,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税负将不同程度的下降,同时餐饮企业购入或租入不动产以及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亦可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营改增为饮食服务企业带来减税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