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义‘责任伦理一’,即符合“责任伦理”在其首创者暨首倡者马克斯·韦伯及其哲学一伦理学体系的名建构者汉斯。忧那思那里的本来含义、以“出于自觉尽责的意念且其可预见的后果符合行为者所应尽的责任的要求”作为伦理道德根本善则的“责任伦理”,以之与出自当今我国伦理学界部分学者笔下的与原义“责任伦理”背道而驰的非原义“责任伦理”概念相区别。全书致力于探讨和阐明一种既属于原义“责任伦理”、又有可能克服了“责任伦理”在韦伯和忧那思那里分别存在的或“仅仅属于应用伦理中的政治伦理”或“仅仅在一定意义上可称规范伦理”的局限、因而有可能对人类所有行为都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伦理——即所谓可能堪称“比较纯正的规范伦理”——的原义“责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