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准条约是洋务运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初以电信、铁路、开矿等近代工业为内容,与近代化议题密切相关。由于准条约涉及对外经济事务,在外交职责划分并不清晰的晚清时期,企业在很多时候承担起对外交涉的职能,并由此演化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责任或国家责任。甲午战争以后,尤其是义和团运动后,准条约与近代化密切相关的主题出现了变动,虽然电信、路、矿等准条约依然存在,但政治贷款开始出现。晚清政治改革时,清政府设立专门经济管理部门,试图以制度化的努力,将经济剥离于外交事务之外,以保利权。民国成立后,全面继承了晚清政府遗留下来的条约和外债,并宣布对所有外人既得利权一体保护,准条约当然在此范围之内。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准条约的弱化趋势加剧,除无线电类准条约一枝独秀外,其他类别的准条约逐渐消失。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最后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