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从犯罪学角度出发,梳理出少年司法和刑事司法二元分立过程以及古典学派、实证学派的学者们在此过程中的理论贡献。基于理论研究状况,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构正是基于关爱和回归的内在价值,从而迥异于成人刑事司法。在此基础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明确提出少年司法分立论的理论观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设专章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等闪耀着少年司法权利特别保护的光辉。在学术研究上,正是对少年司法权利保护问题的提炼和升华,我们期待一个由特别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分别关押、社会调查报告等特殊少年司法制度一旦真正的运行,少年司法模式类型自然获得确立。其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深化了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司法”模式的研究。储槐植教授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司法”模式,并指出中国少年司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坚持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扩大社会教育的覆盖面、减少司法干预。也即是说充分发挥社会帮教、工读学校在矫治违法少年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其无论是在范围还是在数量上都要超过司法机关惩处违法少年。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整体上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就少年司法模式的总结还为之过早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少年司法还远没有上升到模式层面探讨的必要。中国自改革开放30年以来已经取得了令世人羡慕的发展成就,在西方世界的话语空间里已经充斥着关于“中国模式”的探讨。关于“中国模式”的分析或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经济学领域,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都应当有贡献。少年司法模式的建构在于社会资源的投入实现多机关协作治理少年犯罪问题,实现对少年的社会控制,从而促使其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同时,其也强调通过发挥少年司法的整体效能,发挥出少年司法模式的教育功能、矫正功能、权利保护功能和预防功能。就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英国协作模式中自上而下的YOB、富有专业化、职业化特色的YOT以及一些社会组织的设置可能为我国专业化、职业化的少年司法机构设置提供可资借鉴的标本。同时,以芬兰为代表的北欧福利模式对社会政策的强调、而不是对刑事政策的强调,可能是我国少年司法模式建构过程中政策层面的考量因素。未来的少年司法模式将会介入社会资源,呈现出多机构协作的模式。*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司法模式研究》明确提出并论证了“以检察为中心”的少年司法体制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少年司法模式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进入社会资源的广泛投入,呈现出多机构协作的模式。那么,这种多机构的协作又当呈现出如何面孑L?就我国少年司法模式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将会承担起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职责。根据域外的经验,少年司法专业化不仅体现为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法院的专业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少年法院的确立和发展。然而,在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之下,“以检察为中心”的少年司法体制恐怕是促进触法少年回归社会*为现实的一种路径表达。换言之,基于司法体制缘故,形成以审查起诉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其具体体现为检察院和少年检察官主导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等社会力量介入。从世界范围来看,刑事司法场域中“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机构化”已蔚然演进为一场司法改革运动。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标签”和诉讼程序尤其是实体刑罚阻却了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