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处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行政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事项的设定
第三条 处分法定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案件移送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
第七条 受处分期间
第八条 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开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处分的解除
第十条 处分合并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违法违纪
第十二条 从重处分情节
第十三条 从轻处分情节
第十四条 减轻处分情节和免予处分条件
第十五条 量纪方法的运用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责任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处理后的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第二十条 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第二十五条 滥用职权侵权
第二十六条 泄露秘密或隐私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第三十条 参与、组织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吸毒,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活动
第三十二条 涉赌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决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务院组成人员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六条 给予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给予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八条 被调查人员的停职和权利限制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和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与取证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的回避
第四十三条 回避决定权限及指令回避
第四十四条 办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与解除处分决定的规定事项
第四十六条 决定生效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受到开除处分后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申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撤销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
第五十条 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后的相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参照人员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分条例》的生效时间
附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