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部门。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整个海洋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形式上,海洋法由传统的以欧美国家实践所构筑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到通过习惯法的编纂和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多边谈判,形成了当前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of the Sea,下文简称《公约》)为中心的、条约规则为主的国际海洋法体系。在内容上,利益对立分明的国家集团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谈判妥协,对传统海洋法中的重要制度既有所保留,又有充分发展,创设了诸多传统国际法领域前所未有的规则。如,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等。同时,各缔约国对《公约》中许多规则的具体内容,却有意加以模糊,留下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留待国际实践去适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