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法律地位和本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国家勋章名称和授予对象】
第四条【国家荣誉称号名称和授予对象】
第五条【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议案主体】
第六条【决定主体】
第七条【授予程序】
第八条【国家主席直接授予的“友谊勋章”】
第九条【颁授仪式】
第十条【国家功勋簿】
第十一条【获得者礼遇和待遇】
第十二条【宣传获得者的功绩和事迹】
第十三条【勋章和荣誉称号为获得者终身享有】
第十四条【勋章、奖章的佩带及保管】
第十五条【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和收存】
第十六条【追授】
第十七条【获得者义务】
第十八条【勋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的说明(2015年8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