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主要依据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三个标准”已明显落后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难以适应现代法医学规范化的要求。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鉴定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成为当前法医伤情鉴定质量不高和重复多头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为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公安部在广泛征求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全面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全国法医学伤情鉴定的经验做法,系统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有效弥补了原有“三个标准”彼此分离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