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抵押财产
620.租赁房屋改扩建及装饰工程作为抵押物,抵押无效
——改扩建与装饰工程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人不享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处分权,该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标的。
621.享有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有效
——当事人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进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622.以合作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所欠贷款应为项目负债
——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债务,不应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
623.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的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法院查封时因误写得致查封落空,不能据此否定嗣后以该财产设定的抵押合同效力及登记时权利外观无瑕疵事实。
624.房屋附属设施属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
——消防、电梯、配电室等相关附属设施,属于房屋组成部分,应与房屋一并抵押,不能单独分割于外。
625.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