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1.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2.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3.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前的签字行为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被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相应职权。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合同上加盖变造印章不能认定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鉴定认定印章系变造,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应认定或推定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6.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名称表述不规范时担保效力
——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团同为一人,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7.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