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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公司卷(5)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公司卷(5)

定 价:¥112.00

作 者: 蒋勇,陈枝辉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标 签: 法律 诉讼法/程序法 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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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90610 出版时间: 2016-05-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536 字数:  

内容简介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高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图书目录

出资责任
一般责任
1.开办单位如无法定事由,不直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企业法人的开办人和主管单位,如无法定事由,其不应直接承担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2.审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以公司成立作为唯一时点
——《公司法》将股东出资义务从实收资本制变为认缴制后,执行法院对股东出资义务审查不以公司成立为唯一时点。
3.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不应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未清算股东要求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认定政府职能部门撤销或合并,须严格遵法定程序
——政府职能部门的撤销或合并有着严格程序,须依法进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证明》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
5.被挂靠人不应作为开办单位对被开办企业债务负责
——挂靠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开办单位或财产所有人、实际经营管理人承担,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
6.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仍应偿债
——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视为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仍应偿还原企业无力清偿的债务。
7.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应认定全部股东完成出资
——公司注册资金足额到位,股东出资责任已完成,所谓部分股东出资“不实”,应当视为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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