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行政规章
1.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及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
2.违反药监局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生产或提供服务依法须经审批或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许可的,并不影响当事人所签技术合同的效力。
3.涉及公共利益行政规章,可作为认定合同效力依据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而相关行政规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可以该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效力依据。
4.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准程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不能仅以违反部门规章而当然否定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还必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应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
5.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借款合同效力的依据。
6.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依据
——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无效的依据。
7.央行规定不成为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合同无效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不属于司法解泽所述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认定金融机构之间拆借合同无效的依据。
8.国务院内部通知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国务院内部批复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依该文件转让不良金融债权并不导致权利转让无效。
9.中国证监会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股权转让效力
——中国证监会文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依据。
10.违反人民银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可导致合同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其颁布的部门规章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成为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