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631.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方式和机构的,属于约定不明
——合同中仲裁条款未约定仲裁方式和机构,属于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632.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无效合同
——虽约定了仲裁事项及仲裁地点,但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去》规定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情况。
633.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生混淆,视为约定明确
——合同约定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在执行上并不存在问题,应视为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委员会。
634.就对方仲裁管辖书面要约未提异议,不应视为接受仲裁条款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一方对另一方的答复以及其他行为并未明示接受的,不应认为双方就此达成一致。
约定无效
635.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管辖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误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不妨碍依当事人意思及本案情况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636.合同约定仲裁和法院选择性管辖,视为无仲裁约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属约定不明,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