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1.执行裁定是否应予撤销,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表述
——法院发现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而不应在调解书中作出“视为撤销”的表述。
2.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应再审
——在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或案件性质应重新认定。
3.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履行
——包含执行标的明确、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一方已履行完毕,另一方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执行。
4.继续履行的判决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须符合条件
——合同继续履行的生效判决执行因涉及到行政审批权行使,出现履行不能需终结执行情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
5.履行调解书中新发生争议事实,可单作为新案起诉
——履行调解书中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新的争议事实,如不能通过执行或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
6.执行地上物交付,并不包含相关批准许可证照变更
——不动产交付纠纷执行依据中未提及证照变更问题,证照变更就不属于执行依据确定范围,亦不属于交付附属义务。
7.通过越权行政行为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应撤销
——政府机关对非属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民事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法院为此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并裁定的,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