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原告资格、客体要件、撤销事由、程序构建、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反思与精致化构建,促使其由抽象走向具体从而最终形成规范化的运作。同时还必须厘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并合理安排其法律适用。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并处理第三人利益保护与法的安定性、司法权*等多种价值层面的矛盾与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