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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

定 价:¥49.00

作 者: “适用与实例”丛书编写组 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律 婚姻家庭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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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89652 出版时间: 2016-04-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98 字数:  

内容简介

  为帮助广大读者学习、了解婚姻相关法律知识,编辑出版本书。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条文为主线,对条文应如何适用做了详细而有深度的释解,并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法条适用中的常见情形。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规定和注意事项,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与实例》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第三章家 庭 关 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司 法 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家庭暴力”的理解】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第三条【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
第七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第九条【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
第十二条【除斥期间】
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的理解】
第十四条【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
参诉】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第十八条【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探望权诉讼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
第二十六条【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
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
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第二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第四条【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
第六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第七条【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
第八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
第十三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的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
的转让处理】
第十八条【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
性质】
第二十条【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婚前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内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六条【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第二条【亲子关系的确认】
第三条【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支付】
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
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第七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权属认定】
第八条【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严重损害其权益时的救济】
第九条【与生育相关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的处理】
第十一条【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第十二条【夫妻共同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
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第十五条【离婚时正在继承的遗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活动的性质】
第十七条【双方过错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十九条【以本解释为准】
附录
附录一婚姻常用其他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附录二婚姻法律文书范本
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前财产协议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协议书
附录三实用流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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