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拥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对知识产权协议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制都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的。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是知识产权的“行使”中导致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做法。知识产权的“行使”包括“行”和“禁”两个方面。所谓“行”就是权利人自己行使权利,或者授权(许可、转让)他人行使权利;所谓“禁”就是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的侵权行为。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就是集中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上,并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专门的规范,如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1月31日欧共体委员会就《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适用于技术转让协议而制定的第240/96号规则,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专利与技术秘密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法指南》等。本书试对此进行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