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固然确认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即公立大学的“一次法人化”,但现行公立大学的法人体制仍存在漏洞。高校法人地位在公法上明显不足,而在民法上又过剩,导致公立大学无法正确把握其“公权利”和“私权利”的界限,甚至出现其民事主体地位遮盖、替代其公法人独立性的本末倒置的情况。因此,亟需进行公立大学的“二次法人化”改革。首先,建立科学、完善的大学章程并发挥其在大学自治中的作用;其次,优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立大学法人外部治理结构及公立大学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在学校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X后,从法律上确认其公法人的主体地位,对其泛滥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有效限制,从而引导公立大学回归公法人的本质,以促进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治理水平,发挥公立高校的公益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