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降,中国往往被西方贬斥为忽视人权的全球典型而饱受批判,相反,美国则被奉为首要的法治出口国而广受膜拜。那么,无法性是如何成为界定中国性的一项自明之理,而非一个需要实证检验的事实?同时,美国又是如何担负起教化众生的“重任”而成为法律普世价值的全球“传教士”的?为回答这些问题,本书考察了“法律东方主义”——一套界定什么是法律以及谁拥有法律的全球性叙事——的历史,并最终揭示出一项针对中国法的欧洲哲学偏见传统是如何演变成为一种独特且影响至今的美利坚帝国意识形态的。中美缔结的首份条约授权美国法可在假定无法的中国适用。早在美西战争之后美国推行领土殖民主义之前,这种法律帝国主义的做法便已肇端。不唯如此,法律东方主义仍然存活于19世纪反华移民法对美国宪法造成的持久破坏以及当下中国法自我东方化的改革当中,并因而具有迫切的当代意义。在基于贸易与人权的全球政治中,它依然强悍有力且不为人知地塑造着现代的主体性、制度与地缘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