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一方面,必须缩小征地范围,国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且应明确列举公共利益之类型,使公共利益对征地的目的性拘束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全面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无论是存量土地或增量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具有居住保障性质的宅基地、城镇规划区内或规划区外之建设用地,均可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而且其流转用途不受特别限制,即便是流转用于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也未尝不可。伴随集体建设用地大量入市流转,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农村土地社保体系也将受到大冲击,耕地流失可能加剧,城市中可能产生土地二元所有结构并滋生土地食利阶层,不同区位之农村可能出现地缘分化,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集体地位变得越发强势,强势的集体可能损害农民本可从流转中获得的利益等。尽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风险,但只要从优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自身制度设计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两方面“双管齐下”,前述风险并非不能控制,其对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阻力完全可以降至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