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背景和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国内背景之下,低碳消费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动能源消费革命的迫切需要,是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制度性话语权的必由之路。我国低碳消费面临的现实难题表现为公共机构高碳消费、公众共用高碳消费和私人高碳消费三方面,其行政法律制度缺陷分别表现为公共机构低碳消费规制的碎片化、公众共用低碳消费规制的制度缺位、私人低碳消费规制的消极应对。行政法律制度缺陷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没有认真梳理规制前提是否存在、规制对象是否明确、规制限度是否适当等三个基本问题。行政法规制低碳消费具有价值正当性、制度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行政法规制低碳消费的系统建构应包括行政法对低碳消费的一般规制与对公共机构低碳消费、公众共用低碳消费、私人低碳消费的三个特定规制。其中,一般规制系统的基本要素包括规制前提的正当性、规制对象的明确性、规制限度的适度性、规制目标的现实性、规制原则的合理性、规制主体的多元性、规制依据的广泛性、规制方式的多样性、规制程序的正当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