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由于生理或心智上的缺陷,往往是社会的弱势族群,需要仰赖亲人的照顾或社会福利的补助,始能免于生活匮乏,保持尊严的生活。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50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数以亿计的家庭牵涉其中。此外,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因年龄导致心智缺损的广义残疾人人数倍增,如何完善残疾人的安养与照护制度成为政府及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需要监护制度和信托制度之协同配合,方可确保残疾人得以尊严的生活和安养。残疾人信托在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皆发挥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之作用。我国自《信托法》制定以来,虽于该法第60条将“扶助残疾人”而设立的信托列入公益信托之中,但在残疾人信托方面,却未见到有相对应之配套制度。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除了消极保护规范外,亦未见有关积极运用信托制度之规定,残疾人信托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本书在比较借鉴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残疾人信托制度之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民法监护制度与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着手,参酌《信托法》、《物权法》及《继承法》,辅以《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配套建议,深入探讨目前残疾人信托之理论与实务上所面临之问题及解决方式,构建我国残疾人信托制度之理论,并对其实务发展予以规划,为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之目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