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文明堪称中华法律文明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代之一,著名的法制史专家张晋藩先生、徐道邻先生等都曾对宋代法律文明成就给予高度评价。宋代法律文明既体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思想,又体现在民众的法律诉求以及士大夫的司法实践活动等层面,反映了宋代法律文明“体时适变”的时代特征和“人文关怀”的文明进步趋向。两宋时期,虽然儒家思想仍占主导地位,但是却形成了自皇帝到士大夫一个懂法、推崇法律的上层群体,他们对法律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有充分认识,这体现在“法为治本”、“以法为公”、“重视民事”的法治理念之中。宋朝统治者在立法中注意总结立法经验,形成完备制度,并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因时立法、适时变法。在立法中也注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试点逐步推进。宋代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原来处于社会下层的人力、女使、雇工、佃户、商人等人身权、财产权获得更为充分的保护,其社会地位获得显著提高。宋代的刑事与民事司法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中也展示了更多的文明成就,如刑事司法中鞫谳分司、翻异别勘、录问、虑囚、集体审核与签押等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限制了法官的司法腐败行为,折杖法的推行,也有助于减轻刑罚,司法检验制度与技术的完善,也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保证监狱犯人、干证人的基本权益。宋代官府通过设置多种法律考试科目及专门的律学,促进士人、官吏学法习律,提升法律素养,而选人出官试律,加强考核监督,更是保证亲民官法律水平的进步举措。法律书籍的传布,宋代民众的法律知识也获得极大扩充。宋代法律文明整体上看成就辉煌,特点鲜明,对元明清后世影响深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具有封建社会法制的痼疾,但以历史发展的主流和支流考察,宋代法律建设符合人性发展趋势、符合科学理性标准,将其与唐、元、明、清等王朝对比,可以发现,宋代法律中文明进步的成就最多、缺陷弊病更少,因而宋代法律文明成就辉煌之说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