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第四条 立法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推动示范区建设的职责
第六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机构设置
第八条 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人事制度改革
第九条 示范区的财政管理和对示范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第十条 管委会的行政权行使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政审批权的实施
第十二条 管委会市场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示范区重点和加快发展的产业
第十六条 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设施建设与土地资源利用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科技扶持
第二十条 支持科研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为科技创新提供专项资金和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政府对创新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通过政府采购鼓励科技创新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引进金融机构,建设资本特区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投资
第二十九条 证券市场融资服务
第三十条 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金融风险防范
第六章 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支持人才交流,扶持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人才的股权激励
第三十五条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七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六条 贸易、投资及相关服务的对外开放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准人和对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商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支持开放的经济业态。鼓励区域性中心建设
第四十条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
第四十一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的依法决策机制
第四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调处机制
第四十四条 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对管委会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创新活动的依法免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以及条例的参照适用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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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