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现代国家之构成——两大法系行政法结构性特质形成之探析》试图为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两大法系行政法规范及学理体系的结构性差异的形成提供一种系统性的解释,并表明这种差异的背后表明了什麽,及对于思考中国行政法治进程有何意义。 为此,文章将经典行政法的规范体系置于欧洲近代具有现代性特征的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及相关理论之中加以考察。文章认为,行政法的产生是19世纪欧洲现代民族-国家臻于成熟的产物和结果,英国和欧洲大陆基于各自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所经历的民族-国家形成的不同路径,及在此过程中为塑造现代国家的理念形态而运用的不同智识资源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从而形成了两大法系经典行政法规范体系的差异。文章并试图表明,现代国家是如何通过行政法而获得其现实的组织形态,以及经典行政法的规范和理论是如何受到国家理论及经由国家理论所中介的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影响。 这一工作对于中国行政法更具反思性地理解自身在特定时代中的功用,更具反思性地进行规范和理论的借鉴及建构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