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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浪漫派

政治的浪漫派

定 价:¥39.00

作 者: (德)卡尔·施米特 著;刘小枫 编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政治 政治/军事 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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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208135086 出版时间: 2016-02-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216 字数:  

内容简介

  一切浪漫现象都是受非浪漫力量的控制。昂首超然于各种限制与决断之上的人,变成了异己势力和异己决断的臣仆。——卡尔·施米特 浪漫主义是19世纪西方的主导精神,对于思想史研究而言,政治的浪漫派问题不可小视。《政治的浪漫派》是施米特的代表作之一,初版于1919年,1925年再版并增加长篇序言,关注的是作为政治哲学的浪漫主义,看似思想史论著,其实针对的是现实政治问题,其用意在于表明浪漫派的“永恒交谈”与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的公开辩论基于相同的形而上学真理论。本书开浪漫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之先河,晚期的浪漫主义哲学研究(如伯林)尚不及其所达到的思想深度。施米特从德国知识分子的现实处境出发,讨论浪漫派在思想史上的位置,阐明了浪漫派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基本看法,并表明了它的本质是一种关于政治的趣味。本书着力在思想史的脉络里整理弥漫整个欧洲的浪漫主义精神,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思想史力作。

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冯克利:1955年生,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内公认一流水准的翻译家,自1990年代以来对于学术思想的传播有突破性的杰出贡献,在公共思想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主要研究领域为近代思想史。著有《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译著包括勒旁《乌合之众》,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经济、科学与政治》《自由主义》《科学的反革命》《哈耶克文选》,考德威尔《哈耶克评传》,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伯林《反潮流》,霍布斯《论公民》,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德沃金《至上的美德》,牛津大学《英美哲学概论》,布坎南《立宪经济学》,傅高义《邓小平时代》等。 刘锋:北京大学文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英语系教授,并担任《国外文学》编辑工作。主要从事文学理论以及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的文学性诠释与希伯来精神的探求》等,并曾发表文学理论等方面的论文十几篇,学术译著包括《基础神学》《宪法学说》等多部。

图书目录

编者说明(刘小枫) 第三版说明 序 1. 政治神话论[1923] 2.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与国家概念的关系[1924] 3. 作为国际政治客体的莱因兰[1925] 4. 现状与和平[1925] 5. 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1926] 6. 评梅内克的《国家理由观念》[1926] 7. 议会制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1926] 8. 政治的概念[1927] 9. 1849 年柯特在柏林[1927] 10. 民主与财政[1927] 11. 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 12. 莱因地区的国际法问题[1928] 13. 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形成[1929] 14. 无名的柯特[1929] 15. 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1929] 16. 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1930] 17. 转向整体国家[1931] 18. 国家内政中立概念之不同涵义和功能概观[1931] 19. 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 20. 在莱比锡宪法法院审理普鲁士邦起诉民国政府案时的最后陈辞[1932] 21. 整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1933 年1 月] 22. 帝国、国家、联邦[1933] 23. 领袖守护法律[1934] 24. 论普遍互助公约的内在逻辑[1935] 25. 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阿比西尼亚灭亡的国际法后果[1936] 26. 关于立法授权问题最新发展的比较性概观[1936] 27. 论宪法史的新课题[1936] 28. 整体敌人,整体战争,整体国家[1937] 29. 海盗行为的概念[1937] 30. 论战争概念与敌人概念的关系[1938] 31. 新的“哀哉,中立者”[1938] 32. 国际法上的中立与民族的整体[1938] 33. 论当今法律体制的两个大的“二元对立”[1939] 34. 中立与中立化──评施泰丁的《帝国与欧洲文化之病》[1939] 35. 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论围绕门罗主义的国际法斗争[1939] 36. 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1939] 人名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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